什么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?
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有以下幾種情況:
1、一方的婚前財產(chǎn);
2、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(chǎn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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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、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(yī)療費、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;
4、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;
5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(chǎn)。
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的特定情形有哪些?
1、婚前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。在具體操作上,可以先計算出雙方婚姻關系期間的住房公積金、住房補貼總額再分割。因當事人離婚并不是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事由,故應經(jīng)過折抵后,由一方根據(jù)其擁有的公積金、住房補貼的差額給對方予以補償。
2、指定受益人為夫妻一方的保險利益。保險利益主要表現(xiàn)為保險金,保險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關系,應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,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(chǎn)。
3、個人所有房屋的婚后自然增值。一方婚后用個人財產(chǎn)購買房屋,離婚時該房屋屬于“個人財產(chǎn)的替代物”,應認定為個人財產(chǎn),其自然增值也屬于個人財產(chǎn)。
4、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未登記。如果一方父母出資發(fā)生在其子女結婚前,則該出資資金應認定為對其子女一方的贈與。受贈一方子女可以獲得該債權轉化物。即不動產(chǎn)的所有權。
5、父母出全資為子女買房已登記?;楹笥梢环礁改赋鲑Y為其已婚子女購買不動產(chǎn),產(chǎn)權登記在其子女名下,視為只對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贈與。
6、以父母自己名義簽訂不動產(chǎn)買賣合同并將不動產(chǎn)所有權過戶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。無論該不動產(chǎn)過戶發(fā)生在子女結婚前或結婚后,該不動產(chǎn)登記在出資父母一方子女的名下的,都屬于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。
7、婚姻存續(xù)期間,取得一方父母單位房改房所有權。如果登記于夫或妻一方名下,視為對子女的一方的贈與,該房改房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(chǎn)。
8、享受本人工齡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齡優(yōu)惠后所購公房。夫妻一方死亡后,如果遺產(chǎn)已經(jīng)繼承完畢,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積蓄購買的公有住房應視為個人財產(chǎn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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